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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古砖】19家陶企/经销商被罚

fangguzhuan】2020-9-29发表: 19家陶企/经销商被罚
2020年以来,截止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合计公布了21.90万篇行政处罚文书。全国各地市场监管局查处了19起欺骗消费者、扰乱陶瓷行业市场的违法行为,其中浙江某陶瓷经销商因通过非法获取

    19家陶企/经销商被罚

2020年以来,截止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合计公布了21.90万篇行政处罚文书。全国各地市场监管局查处了19起欺骗消费者、扰乱陶瓷行业市场的违法行为,其中浙江某陶瓷经销商因通过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款5万元。

统计发现,其中9户陶企、经销商因违反广告法。6户因生产、销售不及格产品。其余4户分别因“傍大牌”,非法获取并使用消费者信息,未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 ?

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谎称取得专利权 ?

处以10万以下的罚款

在各地市场监管局查处的9起因违反广告法的案例中,5起涉及发布虚假广告,4起涉及谎称取得专利权。

2020年3月30日,山东某陶瓷经营部,网店商品网页上有“无毒·无铅·无害并永不退色”的文字描述。

2020年3月20日,江苏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网店产品网页中含有“最新款”广告内容。

2020年1月8日,江苏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在网店产品名称中发布含有“国内唯一生产”的内容。

2020年1月10日,江苏某陶瓷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中央办公厅大楼、北京中南海紫光阁、钓鱼台国宾馆、武汉黄鹤楼等国家重点项目屋面系统工程均采用本公司产品”等广告内容。

2020年3月17日,上海某陶瓷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的网站上发布“1993年进驻内陆在上海注册商标”的广告语。

以上5家陶瓷生产、销售企业或网店,均因现场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材料证实上述引证内容,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1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3万元罚款。

另外,2020年1月10日,江苏4家陶瓷销售网店,在无法提供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在各自网店商品信息中发布“是否有专利:是”的广告内容,均被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罚款2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

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若有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十万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不及格产品 ?

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9月,各地市场监管局查处了6起产品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这6家陶瓷有限公司、陶瓷店、批发部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不同的情节,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50%至3倍以下不等的罚款。

2020年5月19日,陕西某陶瓷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王者珍品”仿古砖(陶瓷砖)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货值共计3520元,销售获利168元),被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违法所得168元,罚款9232元。

2020年4月2日,云南2家陶瓷有限公司分别因生产销售不及格陶瓷砖(货值金额为3171.00元,无违法所得)。生产销售不及格鹰驰外墙砖、皇特豪文化石且无法追回(货值金额合计1600.00元,获取违法所得400.00元),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以没收不合格陶瓷砖,货值50%的罚款即1585.5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处以货款2倍即3200.00元罚款。

2020年5月9日,山东某陶瓷店因销售的瓷砖被检验为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为3628.8元,违法所得718.83元),鉴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已对售出商品进行召回公告,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不合格商品、违法所得718.83元,罚款3628.8元。

2020年3月13日,江西某陶瓷店销售不合格釉上清明上河图餐具(违法所得是90元,货值金额是1200元),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以货值金额1倍即1200元罚款。

2020年1月10日,浙江某陶瓷批发部因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花洒软管套装”(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6元),被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人民币6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

非法获取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

处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020年4月17日,浙江某建筑陶瓷、建材等装修产品经销商许某和杨某因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并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鉴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最终被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许某和杨某为获得产品销售利益,先在某楼盘开发商售楼部未经许可擅自拍摄获取该楼盘业主花名册(共计674名业主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详细内容),并将花名册通过微信发送给曹某,后又在未经过花名册上的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就安排员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推销当事人的装修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项都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若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不正当竞争,未明码标价

除发布虚假广告、谎称取得专利权、生产销售不及格产品,非法获取并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此次被行政处罚的19起案例中,还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正当竞争、未对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2020年4月10日,山东某陶瓷经营部因销售侵犯“钓鱼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陶瓷餐具(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的产品,罚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月,北京某陶瓷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在其未取得toto株式会社授权的情况下,以“toto”标识开展对公司简介、公司理念、公司文化和产品中心等宣传活动。该行为足以使人将其公司与toto株式会社官网相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最终,该公司被被判处罚款5000元。

2020年1月15日,山东某陶瓷经营部因未对其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被罚人民币1500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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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guzhuan】更新:2020/9/29 14: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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